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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征求意见稿)

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 2012/4/22 0:00:002839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修改原《章程》的目的和依据

1、顺德区政府对协会越来越重视,去年,开展对社会团体的评估,按省章程范本要求规范我会章程格式和内容,有利于我会今后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和行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组织的领导班子,必须是行业的精英,必须有正确的思想,才能揉合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各自的长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各自的优点,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面对纷纭复杂的问题处变不惊,且产生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破解困难和问题游刃有余,带领会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所以,把“三个坚持”写入章程作为宗旨,并放在宗旨首要的位置。

3、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拟吸收相关联行业有关单位入会就要修改章程相关的内容。

基于上述原因,对原章程作了较大的修改。

二、修改原章程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说明

1、第二条本会的组成增加了“机动车维修相关联行业”。

2、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的内容改动较大,规定了本会指导思想、方向、路线、任务。

3、第四条的内容中“区民政局”更改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明确规定“接受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4、第六条的内容中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聚集片区成业路2号交通综合楼二楼”更改为“大良国际商业城A32121-124号。

(二)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的修改说明

第七条按省“必须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删去不属业务范围的内容,二是本章中的十六款概括为十三款。

(三)关于“第三章会员”的修改说明

1、第八条原内容“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更改为“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相关联行业的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2、第九条和第十条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为:

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四)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协会办公室公布并颁发会员证。

3、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修改为: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六)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对本会提出需求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会宗旨有关问题的权利。

4、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修改为: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依时缴交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5、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内容修改如下:

会费的分类:为了便于收费把会员划分为两种三类,第一种是职务会员,第二种是一般会员(在协会任职的称为职务会员,没有任职的称为一般会员),第一类是汽车维修企业会员,第二类是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会员,第三类是相关联行业会员。职务会员的会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务会费,第二部分是所在企业(类别)会费,两部分之和就是职务会员要交的会费。一般会员只交所在企业(类别)会费。

一、职务会费标准如下:

(一)汽车维修企业会员的职务会费

会长8000/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3000/

常务理事2000/

理事(监事)1500/

(二)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会员的职务会费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2000/

常务理事600/

理事(监事)400/

(三)相关联行业会员职务的会费

会长8000/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3000/

常务理事2000/

理事(监事)1500/

二、企业(类别)会费标准

()汽车维修

1、一类:4800/

2、二类:2600/

3、三类:800/年,其中:

车身清洁维护业户600/

轮胎修补业户360/

(二)摩托车维修

1、一类:600/

2、二类:200/

(三)相关联行业会费4800/

所在企业属于多重类别的一般会员缴纳会费,按最高类别会费标准执行。

6、原章程第十四条分立为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本会批评、教育无效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修改说明,原章程第四章只有“第十五条”一条,现分立为“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增加了16条。修改后的序号和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