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修改原《章程》的目的和依据
1、顺德区政府对协会越来越重视,去年,开展对社会团体的评估,按省章程范本要求规范我会章程格式和内容,有利于我会今后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和行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组织的领导班子,必须是行业的精英,必须有正确的思想,才能揉合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各自的长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各自的优点,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面对纷纭复杂的问题处变不惊,且产生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破解困难和问题游刃有余,带领会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所以,把“三个坚持”写入章程作为宗旨,并放在宗旨首要的位置。
3、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拟吸收相关联行业有关单位入会就要修改章程相关的内容。
基于上述原因,对原章程作了较大的修改。
二、修改原章程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说明
1、第二条本会的组成增加了“机动车维修相关联行业”。
2、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的内容改动较大,规定了本会指导思想、方向、路线、任务。
3、第四条的内容中“区民政局”更改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明确规定“接受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4、第六条的内容中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聚集片区成业路2号交通综合楼二楼”更改为“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3座2层121-124号。
(二)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的修改说明
第七条按省“必须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删去不属业务范围的内容,二是本章中的十六款概括为十三款。
(三)关于“第三章会员”的修改说明
1、第八条原内容“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更改为“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相关联行业的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2、第九条和第十条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为:
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四)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协会办公室公布并颁发会员证。
3、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修改为: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六)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对本会提出需求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会宗旨有关问题的权利。
4、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修改为: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依时缴交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5、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内容修改如下:
会费的分类:为了便于收费把会员划分为两种三类,第一种是职务会员,第二种是一般会员(在协会任职的称为职务会员,没有任职的称为一般会员),第一类是汽车维修企业会员,第二类是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会员,第三类是相关联行业会员。职务会员的会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务会费,第二部分是所在企业(类别)会费,两部分之和就是职务会员要交的会费。一般会员只交所在企业(类别)会费。
一、职务会费标准如下:
(一)汽车维修企业会员的职务会费
会长8000元/年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3000元/年
常务理事2000元/年
理事(监事)1500元/年
(二)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会员的职务会费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2000元/年
常务理事600元/年
理事(监事)400元/年
(三)相关联行业会员职务的会费
会长8000元/年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3000元/年
常务理事2000元/年
理事(监事)1500元/年
二、企业(类别)会费标准
(一)汽车维修
1、一类:4800元/年
2、二类:2600元/年
3、三类:800元/年,其中:
①车身清洁维护业户600元/年
②轮胎修补业户360元/年
(二)摩托车维修
1、一类:600元/年
2、二类:200元/年
(三)相关联行业会费4800元/年
所在企业属于多重类别的一般会员缴纳会费,按最高类别会费标准执行。
6、原章程第十四条分立为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本会批评、教育无效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修改说明,原章程第四章只有“第十五条”一条,现分立为“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增加了16条。修改后的序号和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