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佛山市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会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非代表除外),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现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组织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增补参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可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制度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理事会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三)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如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等;
(二)决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职务的人选。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可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或秘书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监事会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可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办公室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做好会费收缴情况记录,分别报会长、秘书长。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财会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审批权限:
1、年度计划内项目正常开支和日常开支的报销由秘书长或会长签批。
2、计划外临时开支,须先报告申请后使用,3000元或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3000-20000元的由会长审批;20000-30000元由会长和副会长会签;30000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会长审批,并附上会议纪要。
(三)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按上述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批后交财会报销。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 协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顺德区工商联(总商会)有关指导意见执行。
(二)秘书长工资福利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经费独立。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协会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人员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会的正式公文设“顺维协”、“顺维协转”、“顺维协复”等三种文字号。正式发出的文件,使用“顺维协”字号;属转发类文件使用“顺维协转”字号;属批复、答复类文件使用“顺维协复”字号。另外,设“内部明电”,适用于本协会内一般性工作通知(如会议通知等),需要紧急办理的短期、阶段性工作通知,以及需要立即传达贯彻的上级紧急通知。
第四条 正式文件以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名义签发。文件内容由主办人员拟稿,秘书长核稿后,由主管副会长审核,最后由会长签发。“内部明电”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协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需由专人填写《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收文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八条 协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协会各类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公文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和借阅等工作。
第九条 每年协会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办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三条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公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按工作规定使用,印章使用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财务负责人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公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如确需带离办公场所的,必须经会长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公章时,属常规性业务报表、证照、普通文件、证明等材料,由秘书长或主管的副会长审核,并加具意见;涉及重要事项的证明、合同、文件等材料由会长审核,并加具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