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制度之一(民主选举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非代表除外),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现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组织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资格。

  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各镇(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成员有权在相应列席会议上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成员不参与相应会议的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室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办公室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做好会费收缴情况记录,分别报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财会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审批权限:

1、年度计划内项目正常开支和日常开支的报销由秘书长或会长(或执行会长)签批。

2、计划外临时开支,须先报告申请后使用,3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3000-10000元的由会长审批,10000-20000元由正副会长会签,20000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由会长审批。

修改为:2、计划外临时开支,须先报告申请后使用,3000元或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3000-20000元的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批;20000-30000元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和副会长会签;30000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批,并附上会议纪要。

(三)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按上述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批后交财会报销。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 协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顺德区工商联(总商会)有关指导意见执行。

  (二)秘书长工资福利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决定。

    修改为:(二)秘书长工资福利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拟定后报会长和执行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经费独立。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协会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人员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会的正式公文设“顺维协”、“顺维协转”、“顺维协复”等三种文字号。正式发出的文件,使用“顺维协”字号;属转发类文件使用“顺维协转”字号;属批复、答复类文件使用“顺维协复”字号。另外,设“内部明电”,适用于本协会内一般性工作通知(如会议通知等),需要紧急办理的短期、阶段性工作通知,以及需要立即传达贯彻的上级紧急通知。

第四条 正式文件以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名义签发。文件内容由主办人员拟稿,秘书长核稿后,由主管副会长审核,最后由会长签发。“内部明电”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协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需由专人填写《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收文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八条 协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协会各类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公文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和借阅等工作。

第九条 每年协会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办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三条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公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按工作规定使用,印章使用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财务负责人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公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如确需带离办公场所的,必须经会长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公章时,属常规性业务报表、证照、普通文件、证明等材料,由秘书长或主管的副会长审核,并加具意见;涉及重要事项的证明、合同、文件等材料由会长审核,并加具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