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制度之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办事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办事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办事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办事处是根据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从事组织本会各镇(街)会员活动的内设机构。

名称分别为: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大良街道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容桂街道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伦教街道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镇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陈村镇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乐从镇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勒流街道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龙江镇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杏坛镇办事处。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均安镇办事处。

第三条 本会办事处的任务:

  (一) 团结本镇(街)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本镇(街)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指导本镇(街)各自律小组开展工作,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本镇(街)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本镇(街)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本镇(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办事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办事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办事处工作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办事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办事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办事处负责人变更,须经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办事处的成员由所在各镇(街)协会理事和各自律小组组长组成,所在镇(街)协会副会长或名誉会长兼任办事处主任。
  第九条 办事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条 办事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办事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办事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需书面报本会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办事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办公室书面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办事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