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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 2012/4/22 0:00:002653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顺德辖区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机动车维修相关联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争议”职能,广泛动员、组织、团结会员,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各项专业培训,为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A32121-1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和拥护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管理行为;深化诚信建设,积极开展质量信誉考核活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开展行业调研,收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提供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行业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建议;

(四)发挥协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维修企业(业户)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推动维修企业(业户)、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优势互补,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五)建立行业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库,接受课题研究任务,依法开办技术、经营、咨询、中介等有偿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介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提高行业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七)积极拓展与国内外及行业民间组织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按期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出版行业刊物,建立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会员形象;积极与各类型媒体沟通协作,正确引导舆论,扩大行业影响;

(九)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及合作联动机制,反映会员和业内经营者需求及困难,努力发挥行业代表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十)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降低质量、技术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形象等行为,依据合理、合法、公正的原则予以惩戒,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事项,参与行业内培训、调解、论证、鉴定、评审、查处等工作,完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移交的各项职能工作;

(十二)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行业落实政府环保治理政策法规,在行业中推行环保节能技术,履行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职责义务;

(十三)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相关联行业的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四)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协会办公室公布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六)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对本会提出需求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会宗旨有关问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依时缴交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费的分类:为了便于收费把会员划分为两种三类,第一种是职务会员,第二种是一般会员(在协会任职的称为职务会员,没有任职的称为一般会员),第一类是汽车维修企业会员,第二类是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会员,第三类是相关联行业会员。职务会员的会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务会费,第二部分是所在企业(类别)会费,两部分之和就是职务会员要交的会费。一般会员只交所在企业(类别)会费。

一、职务会费标准如下:

(一)汽车维修企业会员的职务会费

会长8000/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3000/

常务理事2000/

理事(监事)1500/

(二)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会员的职务会费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2000/

常务理事600/

理事(监事)400/

(三)相关联行业会员职务的会费

会长8000/

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3000/

常务理事2000/

理事(监事)1500/

二、企业(类别)会费标准

()汽车维修

1、一类:4800/

2、二类:2600/

3、三类:800/年,其中:

车身清洁维护业户600/

轮胎修补业户360/

(二)摩托车维修

1、一类:600/

2、二类:200/

(三)相关联行业会费4800/

所在企业属于多重类别的一般会员缴纳会费,按最高类别会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本会批评、教育无效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