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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协会简讯2007年版

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 2008/8/27 0:00:007594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发挥

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2006215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其体制和职能进行重大改革。南方日报于220日刊登了《决定》全文及有关说明。21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学习贯彻该《决定》的座谈会。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李统书对文件起草经过及主要内容作了说明,省委副书记欧广源就如何学习宣传和贯彻《决定》作了讲话。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各地级以上市分管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各市统战部长、市工商联会长共130多人与会。

《决定》提出了“政社分离”的改革原则,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实现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决定》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这将使行业协会、商会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真正成为具有行业性、民间性和自主性特征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

《决定》还提出了推动政府转变职能,要将一些职能移交、委托和授权给行业协会、商会,比如: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以及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行业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认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都可赋予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

《决定》指出,要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有重点地在我省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行业中组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问题越来越引起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根据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的指示,由省委统战部牵头,省人大、省政协、省民政厅等联合成立文件起草组,自20059月起,九易其稿最终出台。随着决定的出台实施,广东行业协会、商会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决定》不仅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我们及时转变管理理念、更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任重而道远。

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统一制定。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 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第十四条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