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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公约

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 2008/8/19 0:00:004527

 

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维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维修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订立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业户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遵章守法,服从行业管理,按时办理年审。严格按核定经营范围经营,不超越经营种类或经营范围承修车辆。

第四条    亮牌经营,包括: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以人为本,顾客至上,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保证不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不以次充好,不承修盗抢、报废车辆,不擅自改装或非法拼装车辆。

第六条    依规签订车辆维修合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作业,不偷工减料、缺项漏项;落实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三检”制度,做好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车辆出厂合格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履行质量保证承诺,承担质量责任。

第七条    公开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搞回扣等不正之风。依法使用发票,按时纳税,自觉维护和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第八条    不倒卖或转让二级维护单证,不缺项漏项或只收费不维护,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一次合格率应符合规定。检测站对每个客户出具公正数据。

第九条    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完备有效,规范用气用电,杜绝厂房、仓库、宿舍“三合一”现象。

第十条    文明生产,不占道经营。工具、零件、油污废水“三不落地”,经营环境美化、绿化、清洁、环保。

第十一条        虚心听取客户意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认真履行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