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根据《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委托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顺管交通函[2017]34号)要求,我会即将开展对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届时协会专责组将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区内各维修企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的项目如下:

1、工商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价目表、业务流程、检验制度、保修制度等信息是否悬挂公示。

2、配件的进销存是否达到溯源要求(检查配件的采购信息、使用信息、合格证等相关来源凭证)。

3、是否把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件分别标识并明码标价供顾客选择。

4、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业务是否签订合同或托修单。

5、是否实行三级检验制度。

6、是否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7、是否执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8、是否建立维修档案(包括车辆维修内容、配件使用信息、主修人员、检验人员、进出厂日期等信息)。

请各维修企业大力支持配合,对照上述项目要求,自行完善备检。

                           

                            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