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技术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机动车维修技术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区机动车维修技术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的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必须持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经研究决定,从201411日起,凡在我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管理委托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负责具体实施,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应制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积极组织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领取从业资格证,保证正常生产。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342